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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, 2024 3:57:28 GMT
不仅要提供截图,还建议附上截图所在的电子文档,即文件必须为png或jpg格式。然后,这些文档必须及时进行哈希处理,并且必须存储在外部存储设备上,例如不可重写的笔式驱动器、CD 或 DVD-ROM,以便关闭该记录会话。这样,该证据材料就得到了正确保存。 然而,其作为证据要素的价值几乎为零。这是因为可以使用任何用户可用的编辑工具轻松修改屏幕截图。 因此,在审判中提供屏幕截图作为证据时,我们必须非常小心,因为它们必须被其他证据元素包围,才能使法官有足够的信念,从而做出合理的决定。 仅凭屏幕截图并不能让法官对他们试图证明的事实产生足够的信心。要求及时纳入指控事实的其他证明手段。 在不影响到目前为止所表达的内容的情况下,重要的是要注意,并非所有用于强化屏幕截图的传统测试都是有效的。因此,例如,有人解释说,用于验证 WhatsApp 对话屏幕截图的公证行为是无效的。换句话说,其定罪价值降低了。 按照同样的思路,公证行为可以被解释为证据不足,不足以形成法官对所指控事实的真实性的信念。这是因为介入的公证人只会证明他眼前看到的内容,而无法认可捕获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作者身份。也就是说,您将无法证明内容本身。 在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“PCL 诉 LMG S/经济赔偿诉讼”裁决中,莫龙民事和商事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法庭第二分庭驳回了试图证明停止同居日期的上诉(据称是在 2018 年 5 月)通过女服务员 Gallo 和 Jorda 认为并不理想的证据方式,因为这个假定的日期需要通过与 WhatsApp 的一些消息截图相关的公证行为来获得认可。 然而,人们认为证明 WhatsApp 消息的理想方法是提供具体的流程文件(即记录 WhatsApp 对话的电子文档),然后提供和出示作为证据。计算机专业知识。 同样,二审法官认为公证行为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,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抗辩。 如果进行了司法审查或计算机专业知识,对方可以提出辩护。 反过来,议员们认为,这违反了证明手段特定性原则,这告诉我们,要证明某一事实,必须采用最合适、最特定的证明手段。 在本案分析中,公证行为并不是最合适或最具体的手段。 最后,分庭成员认为必须在全球证据背景下分析证据要素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我们认为证据材料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(“证据统一原则”),而不是孤立的。通过这种方式,法官可以形成充分的信念,从而做出合理的决定,并通过宣判来体现。 也就是说,司法过程中提供的电子证据必须辅以其他证据要素才能真正有效。在这些证据要素中,我们必须提到电子文档的计算机专业知识,因此可以及时验证这些文件的元数据。 需要注意的是,电子文档的元数据无法通过公证行为进行验证。这是因为公证人只能出具和证明他/她认为的内容,这是无效的。澄清这一点很重要,因为在电子文档中存在无法通过感官可视化的信息。 另一方面,电子文档中包含的事实必须通过调用者可用的一切证据手段来证明。裁判官必须对案件中添加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、和谐的解释,这样才能对假设性著作中适当援引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确信。 电子证据应与其他传统证明手段相伴或补充的观点受到高度重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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